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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二次购房贷款和购房贷款利率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6-02 10:19

[摘要]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通知》中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借款人贷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借款人,执行20%的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借款人,继续执行30%的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二次房产房贷,简单的说就是贷款的房子再抵押出去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住房。

2008年9月27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文对商业银行发放“第二套房产房贷”提出调控要求,这也是历年来为严厉的一次房产房贷调控。目前对于人们所关心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已有轮廓,但是各家银行的执行细则仍有较大的区别。

“听说新房产政策主要是在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两个方面进行调整。”近,银行房贷新政策是不少人为关心的热点话题。以前对于不少有二次房产房贷要求的人来说提高购房首付款还属于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但是,这次“第二套房”贷款利率的提高让不少人觉得难以承受,从基准贷款利率的85折提高到1.1倍,其中增加的利息支出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二套房”界定基本明确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通知》中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借款人贷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借款人,执行20%的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借款人,继续执行30%的贷款低首付款比例规定。而首套自住房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5折来计算,这一政策也没有改变。因此对于首次置业的购房者来说,几乎没有受到调控政策的影响。

作为本次调控房产房贷新政的关键环节,如何界定“第二套房”,牵涉到了诸多具有改善需求的自住型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据悉,“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达成共识,并已确定下基调:

首先,对于已结清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如再贷款仍可享首套自住房待遇,利率可酌情下浮。这就意味着如果购房者以前购买过房产,并已将贷款全部偿清,那么再次购房时仍可视作首套住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可以获得一定的优惠。这一标准的确定,对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房产购房人显然是有益的。

其次,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房”的参考项。也就是说,如果购房人在其它住房中使用到了公积金贷款,没有申请商业住房房产贷款或是贷款已经结清,那么他在贷款购买新的住房时,仍可依据首套房的相关房产政策来执行。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推出《通知》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公积金贷款并不属于此列。同时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高,有关政策还规定,贷款人需在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以申请第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相对来说公积金贷款的房产市场风险要低于商业贷款

另外,基调中确定在认定“第二套房”时,使用“户”为单位,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产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则认定为“第二套房”。

银行出台细则有所不一

有的银行在认定“第二套房”时,都采用了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户”为单位,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二人可以分别贷款购房。但是光大和华夏对于“首套房”的界定有所不一,据悉光大规定,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住房,即使此前的房产房贷已经还清,再贷款买房仍被视为第二套房。但华夏银行的做法是,判断是否“第二套房”,要看借款人在银行内是否有住房贷款余额尚未结清,如果结清贷款,再贷款购房,同样可享受“首套自住房”待遇。但是华夏银行认为,公积金贷款视同贷款,只要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再贷款购房,则要执行“首付不少于40%,利率不低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的房产房贷新规定。

贷款利率的制定上,两家银行的利率标准也不相同。除了对于首套房的利率可以享受到基准利率八五折的优惠贷款利率外,光大暂定了第二套房的固定利率房贷业务,同时提高贷款首付至40%,贷款利率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于第三套房,首付比例则不能低于购房款的42%,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5倍执行;第四套(含)以上住房贷款利率需按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华夏银行对于多套房产的贷款利率制定得略低,从第三套贷款购房(有两套房正处于还贷中)起,每增加一套贷款购房,其贷款首付比例将在上一套房贷首付比基础上至少增加5%,同时利率也会相应上调,其低利率水平为上一套房产房贷利率基础上浮至少2%,即第二套房利率如为基准利率的1.1倍,第三套房利率至少则为基准利率×1.1×1.02。

不难看到,业已推出的细则与“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对此,银行内部人士透露,执行细则出现差异,主要是考虑到商业银行实际的执行能力。如就以“户”还是以“个人”作为单位这个问题,现有的数据基础主要来源于央行征信系统的有关数据,对于银行来说查询到个人的信息更加容易操作。而且以“户”作为单位,很难对父母和子女买房做出区分,从而影响到房产房贷购房的自住需求。此外不同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信贷额度有着不同的要求,也会导致执行细则的不同。同时,已推出细则的两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排除进一步调整的可能。

08年12月12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

1、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产房贷次数;

2、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3、已利用房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房产住房贷款的,按前款执行;

4、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上面的是国家相关房产房贷政策规定,不过各商业银行执行房产房贷过程中有一定的差别,不同的地方在执行房产房贷政策中也有一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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