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满心期待入住新房,却无意中得知所购房子早已出售他人,在“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该如何主张权利?近日,永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支持了买受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请。
满心期待入住新房,却无意中得知所购房子早已出售他人,在“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该如何主张权利?近日,永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支持了买受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请。
2013年2月10日,原告沈某欲购买被告朱某的房子,经双方协商,就房屋转让事宜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约定购房交易价25万元,先付10.5万元,于2013年6月13日交房时一次性付清余款,并约定了朱某未交房的违约责任。事后,沈某分三次向朱某支付了购房余款14.5万元,朱某收到购房款后却迟迟不肯交房。2013年7月3日,沈某无意中得知朱某早已于2012年10月10日与案外人陈某就同一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收受了陈某购房款共计19.7万元,但双方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后,沈某多次与朱某交涉均未果,于2015年5月12日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收取陈某购房款后又与沈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显然其已经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该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沈某主张解除合同及退还购房款应予支持。另因朱某行为已构成违约,沈某主张朱某需另支付该购房款按月息1%计算共计2.755万元的利息也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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