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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促进开发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

东南网  2015-10-04 09:32

我省出台促进开发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

明年起开发区管理有进有出有升有降

东南网10月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林侃)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创新提升八条措施的通知》,从明确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坚持绿色集约发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开发区统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等8方面提出新举措。根据措施,明年起,我省对开发区将实施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理。

措施提出,探索招商引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展精准招商、集群化招商、以商引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明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和世界500强项目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开发区通过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创投贴息资金、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鼓励开发区联合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完善各类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等产业促进机构;明确对企业孵化器建设给予省级资金补助。

措施强调,开发区要坚持绿色集约发展的理念,提出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科学制定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率、建筑容积率、节能减排降碳等约束性指标,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等。

对功能相对单一或区域面积较小的开发区,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或交由法定机构管理等方式;对区域面积较大、功能相对综合的开发区,实行“政府管理+开发公司运营”的管理模式;对区域范围和行政区重叠或基本重叠的开发区,探索实行“政区合一”的管理体制等。

措施提出,规范省级以上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支持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扩区;完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从2016年开始,经年度综合评价,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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